|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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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 马鞍山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240000元。请将此款汇至我院,并汇款后及时将注明案号的汇款凭证提交至我院。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2000元。请将此款汇至我院,并汇款后及时将注明案号的汇款凭证提交至我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3565元(先前给付的51000元除外)。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3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