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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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54660.54元(开户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账号:65×××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账号:51×××07)。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