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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394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2763.5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9.58元(已扣除垫付的2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负担200元,由被告***负担200元,原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