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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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新乡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省海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法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的费用于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