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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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草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10万为基数自2012年6月21日至2013年5月10日期间按照年利率11.9392%支付利息,自2013年5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15.52096%支付利息,款清息止; 二、被告***支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2元,由被告***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