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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许昌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魁多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780378元、三台叉车损失121112元,两项合计为90149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74元,减半收取为6537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1537元,由原告苏州魁多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22元,由被告许昌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11215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法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的费用于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