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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聊城鑫利源啤酒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 宁波江东明楼柳羽烟杂店 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浙0212民初1594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一、被上诉人山东聊城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停止侵犯第167323号、第1896079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与上诉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百威啤酒包装近似并带有“BAIWEIYINGBO”、“聊城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字样的胜利荣耀啤酒,停止在宣传中使用“百威”、“百威英博”字样;二、被上诉人聊城鑫利源啤酒有限公司停止侵犯第167323号、第1896079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与上诉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百威啤酒包装近似并带有“BAIWEIYINGBO”、“聊城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字样的胜利荣耀啤酒;三、被上诉人宁波江东明楼柳羽烟杂店停止侵犯第167323号、第1896079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胜利荣耀啤酒; 二、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浙0212民初1594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即“四、山东聊城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聊城鑫利源啤酒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12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山东聊城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有与“百威”、“英博”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四、被上诉人山东聊城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20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被上诉人聊城鑫利源啤酒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2万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上诉人山东聊城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聊城鑫利源啤酒有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齐鲁晚报》上刊登公告,消除对上诉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实施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所造成的不良影响,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内容由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将依上诉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上诉人山东聊城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聊城鑫利源啤酒有限公司负担); 六、驳回上诉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原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公告费520元,由上诉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6803元,被上诉人山东聊城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聊城鑫利源啤酒有限公司负担185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840元,公告费520元,由上诉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4918元,被上诉人山东聊城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负担194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4-2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