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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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银源铝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 上海长江有色金属现货市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辽源银源铝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签订的《合金铝锭购销合同》、《产品购销合同》和2016年3月11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时立即返还原告辽源银源铝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预付货款4,639,201.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914元、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48,914元,由被告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