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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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诚意民间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市博石轩奇石馆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及罚息5940元(利息及罚息按照月利率16.5‰,从2019年4月28日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之后利息及罚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6.5‰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合计65,940元; 二、被告郴州市博石轩奇石馆对借款本金30,000元(及从2019年4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5‰计算至该笔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9元,由被告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博石轩奇石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