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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林州市金丰矿业有限公司
永城市东杭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第三人永城市东杭矿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永城市东杭矿业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履行(2016)冀0403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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