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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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林州市金丰矿业有限公司 永城市东杭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永城市东杭矿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永城市东杭矿业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履行(2016)冀0403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