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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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3045.93元。 二、被告巩义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3045.93元。 三、被告巩义市怡祥工程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3045.9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6元,由原告***、***、***、***、***负担7313元,被告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1元,巩义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1元,巩义市怡祥工程队负担5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