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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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银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40000000元,并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期内利息人民币29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贷款本金人民币140000000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并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期内利息人民币29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按季计算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被告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银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地产(详见本判决书附件《抵押房地产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在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银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267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017674元,由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5478元,被告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银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822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银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