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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1101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84436.11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96元,减半收取计5298元,由原告***负担1415元,被告***负担38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