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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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创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科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3691号民事判决; 二、无锡科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创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060000元; 三、无锡科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创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2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1248元,由无锡科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248元,由无锡科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