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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苏州海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欠款58148200元及利息(以58148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苏州海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三、被告***对第一、二项所列款项在100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被告清远惠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所列款项在200444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远惠泽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原告苏州海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8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清远惠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