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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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利润11710849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尚欠利润为基数从2016年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93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82460元,被告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10684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