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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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盛金稀土功能材料股份公司 宁波市江北通鸣五金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盛金稀土功能材料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江北通鸣五金厂货款309977.58元。 二、被告山东盛金稀土功能材料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江北通鸣五金厂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期间,以货款512177.58元为基数;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期间,以货款309977.58元为基数;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宁波市江北通鸣五金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61元,保全费3081元,上述两项合计7542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通鸣五金厂负担1761元,被告山东盛金稀土功能材料股份公司负担57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