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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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江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40916.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冻结、查封的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毁坏等。 案件申请费2725元,由申请人宁波江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