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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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截至2019年1月21日的借款本金415993.43元及逾期利息4815.91元、罚息70.88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分别以借款本金415993.43元及逾期利息4815.9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9825%(4.655%×1.5倍)计算的利息(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浮动利率方式作相应调整); 三、被告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2元,保全费3045元,由被告***、***、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