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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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79256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933元,鉴定费130000元,共计150933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