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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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1794.83元、误工费5357.92元、护理费3482.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5215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施救费450元、车辆损失8302元、鉴定费3200元、共计97577.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68537.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6853.72元,余款22186.83元,由被告***与被告***连带承担。上述赔偿款均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1533元及诉讼保全费2121元,由原告***负担432元,由被告***与***负担11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