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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8045.6元(此款汇入原告***名下农业银行卡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已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5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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