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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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标典纸业有限公司 山东旭启纸业有限公司 江苏凤凰文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标典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凤凰文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货款8684880.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3倍计算); 二、被告山东旭启纸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标典纸业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凤凰文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94元,减半收取362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297元,由被告山东标典纸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山东旭启纸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江苏凤凰文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