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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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汉古风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国民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汉古风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国民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汉古风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协议》已于2017年7月6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深圳市鼎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深圳市汉古风科技有限公司享有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7月26日起开始计算; 三、驳回原告对***、***、***、***、***、***、广东国民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1053元,由被告深圳市汉古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3-6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