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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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对被告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230000000元及相应重组宽限补偿金(以23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6月10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9月17日)及律师费80000元; 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有权以被告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出质的股权(具体以《质押权利凭证清单》及《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为准)依据《质押协议》的约定,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确认被告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本金230000000元及相应重组宽限补偿金(以23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6月10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及律师费8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144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246747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438元,由被告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462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