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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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辛集亨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61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