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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润隆石材有限公司
莱州市中惠石业有限公司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村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莱州市柞村尚家山中惠石矿偿还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7元及截止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179282.42元,共计3149282.4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莱州市柞村尚家山中惠石矿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青岛润隆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中惠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市夏邱镇强磊石材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94.26元,由被告莱州市柞村尚家山中惠石矿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被告青岛润隆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中惠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市夏邱镇强磊石材厂、***、***、***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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