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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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 杭州万铭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8民初831号 原告:杭州万铭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川,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铁海,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杭州万铭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