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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莱州市义信机械有限公司
莱州汇远机械有限公司
莱州名都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
莱州市红日铸造厂
烟台通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莱州市义信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莱州汇远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3072759.97元(其中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72759.97元)扣除原告在莱州汇远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莱州市义信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30800元,限上述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30800元交纳本院。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莱州市义信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上述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5000元款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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