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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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隆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隆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4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诉讼保全费3390元,由申请人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