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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辛集市泰达石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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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合诚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法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宁晋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冀宁)质检罚字【2018】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5-8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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