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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付原告***654.01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110000元,共计110654.01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限额内赔付原告***1000元,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11000元,共计12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返还被告***9345.99元,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返还被告***20654.01元,共计3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3200元,由原告***承担2240元、被告***承担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