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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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安捷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瑞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万顺合车损评估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临猗县安捷货运有限责任公司227890元; 二、驳回原告临猗县安捷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5元,减半收取2387.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