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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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霸州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霸州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72791元,并以7279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4.7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全部结清之日。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霸州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被告***及霸州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162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