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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海安物流有限公司皖N×××××、皖N×××××造成道路修复工程费994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海安物流有限公司皖N×××××、皖N×××××车损22420元、评估费1565元、施救费2000元; 以上合计269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