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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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渡镇中心卫生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江苏金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7294.8元(其中给付原告***24851.5元,给付被告***2443.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2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