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米克朗数控智能机床(太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米克朗数控智能机床(太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33647.5元。该款由被告米克朗数控智能机床(太仓)有限公司支付至原告***的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通港闸支行,账号:62×××7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计1486元,由被告米克朗数控智能机床(太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76;开户行:建行太仓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