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7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