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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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07945.08元,并以1907945.08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1972元,减半收取计10986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