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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79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79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巨上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242388.65元,在被告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中应当扣减其已垫付的80000元”; 三、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21194.33元,扣减其已垫付的80000元后,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应向***支付41194.33元”; 四、四川巨上建设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21194.33元; 五、驳回上诉人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2551元,由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275.5元,由四川巨上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275.5元;二审案件受理5102元,由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551元,由四川巨上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5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2-6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