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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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华顺天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高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恒威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水磨沟区七道湾乡富安永昌建筑设备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恒威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水磨沟区七道湾乡富安永昌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16万元; 二、被告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恒威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水磨沟区七道湾乡富安永昌建筑设备租赁站逾期付款利息11,864.44元(已计算至2018年8月1日,自2018年8月2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4.75%继续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额175,533元,确认给付标的额171,864.44元,占诉讼标的额的97.91%。案件受理费3,810.66元,减半收取1,905.33元(原告富安永昌租赁站已预交),由被告拓达公司、恒威公司负担97.91%即1,865.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自给付原告富安永昌租赁站),原告富安永昌租赁站负担2.09%即39.82元。鉴定费6700元(被告拓达公司已预付),由被告拓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