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森木隆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森木隆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04000元,共计504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被告宁夏森木隆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