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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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41821.3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张某2冬的医疗费776.11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雅的医疗费1039元; 四、被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评估费2000元; 五、上述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被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82元,由原告***负担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