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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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莱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飞鑫液晶显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粤0309民初9939号 原告鞍山飞鑫液晶显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久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桂婵,广东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康莱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赠庚。 委托代理人唐燕平,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上列原告鞍山飞鑫液晶显示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康莱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确认应当支付原告货款227825元及利息18068元。该款被告分两期支付给原告,第一期被告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127825元;第二期被告于2019年10月10日前支付100000元及利息4517元。 上述款项被告转账至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鞍山飞鑫液晶显示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鞍山银行激光园科技支行,账号:72×××70)。 被告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货款,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货款金额及以227825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人民币18068元,并从2019年8月7日开始按照年利率13%计算未还货款本金的利息。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法院不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本案诉讼费247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