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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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8624.7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