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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2民初11732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对夏耀新、孙娟因孙天元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夏耀新、孙娟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张家港市宏达货运有限公司对夏耀新、孙娟因孙天元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损失中的434722.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夏耀新、孙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夏耀新、孙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 一审案件受理费4608元,由***负担1525元,张家港市宏达货运有限公司负担1525元,夏耀新、孙娟负担15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53元,由***负担1176.5元,张家港市宏达货运有限公司负担117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