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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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颍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新兴际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芜湖新隆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芜湖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芜湖颍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2896338.05元,并支付以2896338.05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芜湖新兴际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47元,由***负担10297元,由芜湖颍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819元(***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