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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7民初1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833万元并支付以本金83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已付款项101.6万元应按‘先息后本’的原则抵扣上述本息”; 二、撤销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7民初1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江西玉树临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撤销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7民初13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对第一项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撤销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7民初13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7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764元,由***负担103964元,由***负担13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63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