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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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华龙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路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市腾龙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华龙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路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华龙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2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分段计算,2009年4月30日至2009年5月17日本金按10000000元计算,2009年5月18日至2010年6月2日本金按11000000元计算,2010年6月3日至2010年6月10日本金按12300000元计算,2010年6月11日本金按13100000元计算,2010年6月1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本金按13270000元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沈阳路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在32400000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800元,由原告***负担3138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路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华龙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642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40020元,由被告沈阳路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华龙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40020元,向本院缴纳66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