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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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9)吉0183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德惠市人民法院(2019)吉0183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8096.50元、伤残赔偿金60344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8674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7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1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